拍賣,又稱“競買”,它是指通過中介組織,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出售給最高應價者的一種買賣方式。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拍賣屬于商品流通的范疇。拍賣是一種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行為,是社會再生產四要素——生產、分配、交換(流通)和消費的一分子,它是社會分工和社會化大生產的必然產物和組成部分。從法律角度講,拍賣是在主體平等、公正、公開的基礎上訂立競買契約的行為。這種契約以競爭締約的方式進行,體現了最大限度地實現出賣物價值的特征。拍賣這種競爭締約的法律行為,雖不等同于其他契約(如合同之類)的法律行為,但其法律效力與其他契約相同。也就是說,拍賣中的拍定成交,即表示合同成立,買賣雙方須承擔相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如有違約,則要承擔民事責任。在拍賣的法律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高于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只要買者合法自愿地競買,就有可能買到自己想要買的東西,一旦其出最高價將拍賣標的拍定成交,就依法獲得領受拍賣標的的權利,同意有按最高價支付價款的義務。
拍賣與其他兩種特殊商品流通方式的區別
一、拍賣與變賣:所謂變賣,一般是指出賣財物,換取現款。與拍賣相比較,兩者都是出賣財物的商業行為,但兩者在出賣程序、方式、范圍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差別。這種差別集中體現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拍賣和變賣都可以作為在民事訴訟程序執行階段中對到期不履行債務的義務人的財產采取的一種民事執行措施。但拍賣的公開性及競爭性,使拍賣嚴格區別于變賣。主要有如下幾點:
1、程序不同。拍賣必須先期公告,并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變賣則無此規定。
2、期限不同。拍賣從對物品的公告拍賣的時間,均有明確的期限規定;而變賣則不受時間的限制。
3、確定標的物價值的方法不同。拍賣時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估價,確定底價,然后通過競介,確定拍賣標的價值;變賣則無此程序。
4、形式不同。拍賣采取公開的形式,以競爭的方式當場成交,而變賣則可直接交商業部門收購或代為出售。
5、標的范圍不同。拍賣的財產既適用于動產又適用于不動產;既適用于一般的財產,也適用于特殊價值的財產。對不動產的變賣和具有特殊價值財產的變賣,大多數國家均對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強制拍賣中,拍賣的范圍比變賣更廣,其地位也比變賣更重要。
6、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強制執行的范圍不同。凡拍賣的物品,在拍賣之前須對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債務人或所有人隨意處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實施拍賣。換言之,凡沒有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能拍賣。而變賣的范圍更廣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財產,也包括未經查封、扣押的被執行人的財產。
二、拍賣與招標。
招標是根據招標人的招標條件及所列舉的商品,在規定期限內,由投標人向其報價、爭取中標,從而形成買賣關系的一種行為。雖然拍賣和招標都是使競買人或投標人各自提出條件選擇對自已最有利的條件而與委托人或賣方訂立契約,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另。
1、方式不同。在拍賣中,競買人公開出價,相互知道其他競買人的價格;而在投標中,由各應買人秘密提出條件,彼此均不知道對方的底細,所以有可能出現兩人以上提出相同承諾條件的情況。
2、程序不同。拍賣中各競買人均有再次出價的機會,即別人的出價比自已高以后,還可以再次出價;但投標人不能多次出價,只能有一次出價的機會。
3、法律效果不同。從訂立合同的角度看,拍賣人的叫價,只是為諸多競買人提供一個信息,供競買人參考。但招標人的表示,除另有約定保留外,其表示均具有承諾的法律效力。
4、形式不同。一般拍賣用口頭語表示,而投標必須用書面形式表達。
5、先后出價的法律約束力不同。在拍賣中,前一競買人的應價在后一競買人又有更高應價時,即失去約束力,不發生法律上的后果。但在招標中,在規定期限內投標的,能否中標不取決投標先后,即使前投標人提出比后投標人在某些方面更令招標者滿意的方案,然而在全面衡量后,仍可選擇后投標人中標。
拍賣的功能
拍賣具有四大功能:1、商品流通功能。是將商品從委托人手中通過拍賣人的中介,轉移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從現象上可以看出,這是一個資金和商品循環周轉過程的一瞬,商品流通也因此而實現;2、中介服務功能。既拍賣人既不占有拍賣標的,又不會成為拍賣標的的買主,更不會支付款項,它只是幫助供需雙方以拍賣這種獨特的方式完成商品交易過程。中介服務的主要表現是服務、溝通、聯絡、監督;3、價格發現功能。是指通過拍賣形成的價格,不是人為規定和制造出來的,而是在拍賣市場上,由競買人通過激烈的競爭,商品價格水平不斷更新,最終由出價最高者決定商品成交價格的一種價格形成機制;4、保值增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