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轉讓采取動態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最高報價者即為受讓方)。 2.成交價款的支付方式:本次拍賣為三個標的整體拍賣,租賃經營權期限為五年,拍賣成交價按年支付。 拍賣成交后,受讓方應于成交之日起3日內付清第一年成交價款。第二年成交價款于第一年屆滿前一個月支付;第三年成交價款于第二年屆滿前一個月支付;第四年成交價款于第三年屆滿前一個月支付;第五年成交價款于第四年屆滿前一個月支付; 3.如受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上述成交確認文件(《成交確認書》等),自競價結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轉讓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次交易,重新掛網。 4.違約責任:受讓方逾期未付款將視為違約,其所交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由委托人、拍賣人收取,并按《拍賣法》第39條追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受讓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受讓方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受讓方應當補足差額。 二、標的資產交接要求: 1.標的按現狀轉讓與交接。 2.拍賣成交后,委托方開具成交款《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 3. 受讓方依據約定繳納成交價款、拍賣傭金及交易服務費后,按照要求與委托方簽訂《南縣砂石場(碼頭)租賃合同》,成交標的移交的時間以委托方與受讓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為準。成交標的移交后的相關收益和風險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 4.其它情況詳見南縣城鄉發展投資有限公司擬拍賣轉讓資產涉及的南縣砂石碼頭租賃經營權評估報告(編號:恒永房地產評報字[2023] 01號)。 |